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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援外物资的报检

报检的范围
援助物资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根据现行的《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援外物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合格的,不准启运出境。
(一)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内部购销合同,内部购销合同中必须有“援)区国ⅪⅨ项目的内部购销合同”字样;
2.厂检合格单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3.外经贸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批文;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5.货物清单。
(二)援外物资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提供相关随附单据;
3.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进行查验;
5.查验合格的货物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6.援外物资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经贸部办理结算。
(三)对援外物资的一些特殊规定
1.对于援外物资供货厂商资质的审定
(1)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晶)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
(2)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选用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2.对于小批量、品种繁杂的援外物资,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允许总承包企业在市场采购:
(1)由外经贸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经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但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西药、飞机船舶等),报检单位应持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合格证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无误后换发检验证书。

援外物资检验指南

 
 
 

一、 援外物资定义: 
  对外援助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简称“援外物资”)。
  二、 援外物资范围: 
  (一)政府援外物资和党援(外联部援外)小额援外物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军援民用(军委、总参援外)援外物资;
  (三)国家军品民用援外物资;
  (四)企业用于援外项目施工自用的设备、辅助材料、零配件等。
  三、 援外物资检验的基本原则:
  援外物资的检验放行应严格执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
  四、 检验项目:
  援外物资在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供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产地、质量及检验条款。凡市场采购物资必须在“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中单独注明“市场采购”。商务部援外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连同“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在审核后将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和《检验一览表》传真至机电处综合科。上述一览表的任何更动或补充均须报商务部援外司批准,并由外经贸部援外司发出《援外项目检验补充通知函》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补充通知和修改后的一览表传真至综合科。
  综合科根据上述一览表所列的物资项目及其检验标准对援外物资实施检验。
  市场采购的援外物资的检验项目包括: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和包装(不包括品质项目的检验)。
  五、办理程序:
  (一)商务部援外司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连同“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在审核后将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和检验一览表传真至机电处综合科。
  (二)生产厂商按照合同和一览表的规定将援外物资备齐,自检合格并且经过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
  (三)报检。报检业务在报检大厅检务处窗口。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商务部函、报检委托书、合同、装箱单、厂检合格单、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
  (四)组织实施检验。综合科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和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中所列的物资种类和检验标准组织安排检验。
  (五)出具单证。合格的出具换证凭单或通关单、检验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并在七日内将不合格情况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六、办理时限:
  援外物资的检验流程和时限应参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报检到领取单证,一般需5-10个工作日。
  七、特殊放行:
  对于因国家特殊需要,按有关管理程序规定准予特殊放行的物资(包括援外成套项目项下产权属于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机械和其他符合特殊放行要求的物资),商务部援外司向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特殊放行证明》。由国家质检总局传真通知综合科予以简化手续或免验放行。
  援外合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或政府贴息优惠贷款项目项下的物资按正常出口商品办理检验。
  八、承办部门:
  根据规定,承担援外物资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登记备案。北京检验检疫局机电处综合科统一负责北京地区援外物资的出口检验和监督管理。 
  援外物资中涉及到食品、钢材、化矿产品、布匹等产品的,由综合科登记汇总后将上述产品的报检单连同国家局援外传真文件一起转到相关处室。
  对于援外物资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西药、飞机、船舶等),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一律不办理特殊放行。育路职业